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乡社区应当以服务村(居)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村(居)民利益相关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