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其他组织参与住所地城乡社区治理活动。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