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健康、教育、民族宗教、公安、应急、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广电、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