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组织对城乡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整合城乡社区治理资源,组织实施城乡社区综合治理、公共服务、平安建设及其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