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和高原美丽城镇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保障社区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