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推进城乡社区办公用房、活动场所以及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环境、交通、邮政、通信、法律、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运行中的维护维修费用,保障设施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