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养老、托幼、医疗、购物、文体、警务等生活设施改造,建设功能设施完备、资源配置有效、生活便捷的生活服务圈,突出城乡社区特色,提升城乡社区功能,满足村(居)民生活需求。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批准和验收城乡社区生活设施建设,确保城乡社区设施建设符合要求。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