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居)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按照便于村(居)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社区;按照保护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便于集中治理、公共服务均等化等要求,规划和建设易地搬迁集中居住点。

城乡社区的规模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服务区域相当。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