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以生产互助、养老互助、救济互助等为主要形式的互助活动,帮助季节性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高龄僧尼等群体解决生产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