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城乡社区服务第三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划分城乡社区服务管理网格,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支持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集生活家政、医疗健康、养老托幼、文化健身、生态环境、自助服务等于一体的城乡社区网格便民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社区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向社区延伸。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