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城乡社区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做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事业、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公共法律服务、调解仲裁等公共服务事项。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不同层次的公共服务综合办事机构,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的联动便捷式服务,促进城乡社区服务项目、标准相衔接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