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城乡社区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城乡社区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加强市场运作,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村(居)民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类公益组织为村(居)民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