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城乡社区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中华传统文化、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城乡社区建设和村(居)民生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建设,促进各民族互信互敬,广泛交往交流交融,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