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城乡社区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乡社区应当教育引导村(居)民不得以“赔命价、赔血价”等方式自行化解矛盾纠纷,阻碍司法机关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