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规范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