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