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城乡社区治理第十二条有效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乡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责清单指导和安排城乡社区工作。州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和代办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城乡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城乡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明确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范围和职责任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