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长周期、跨学科的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完善基础研究重大任务形成机制,强化对目标导向基础研究的系统部署,推动人工智能领域重点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