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等部门以及海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