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级防疫员、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