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并与所在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电力布局、防洪排涝、人防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