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