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