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管廊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管廊和各入廊管线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管廊检修口、出入口等地上附属设施应当与城市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