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