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管廊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