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