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市政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本条例所称市政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城市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其他可纳入管廊的市政公用管线。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设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