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第二十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