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入廊管线发生故障时,管线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管廊运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管廊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按照管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并及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