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