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管廊安全控制区域内施工作业导致险情发生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告知管廊运营单位,并按规定向市城市管理、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