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