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在管廊地面构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