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已建管廊区域内的管线,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廊专项规划进入管廊。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