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已建管廊区域内的管线,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廊专项规划进入管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