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移动、改建管廊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移动、改建管廊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