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移动、改建管廊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移动、改建管廊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