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成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