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道路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同步建设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成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