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二)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等文化娱乐场所;

(四)市内公共汽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携带犬只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