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二)医院、中小学校、幼儿园;(三)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等文化娱乐场所;(四)市内公共汽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设置明显标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携带犬只乘坐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