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