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头、公告、官方网站名称等,均应当冠以自治县全称。

民族乡的公章、牌匾,用规范汉字和民族文字书写。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