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使用撒拉族语言或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提供翻译。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