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州、县(市)、乡(镇)设立总河长湖长,各河湖分级分段分片设立责任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