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排污口设置单位负责监测入河(湖)排污口的水量和水质,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重点入河(湖)排污口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计量、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