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水质监测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和水资源监测档案,共享有关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资料,监测结果由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资源的监督性监测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