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第三十条有效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向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入河(湖)排污情况,不得拒报、瞒报或者谎报。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