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第二十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黄河流域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开展生态脆弱地区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建立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管理机制,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