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生产运行,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取用水资源,不得挤占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