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报废、闲置或者未完成施工的水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封填方案,按照规定采取封填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弃水井实施封填处理措施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