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第二十四条有效取水工程或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