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取水工程或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取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