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一)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三)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取水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四)因开采地下水引起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表裂缝的;(五)地下水水位低于规定控制水位的。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