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州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以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本州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权限由州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公布。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